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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反索赔实务指引


  专业方向为房地产、建设工程。胡昂律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院代理多起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案件丰富的实操经验。撰写了大量专业文章,如《黑白合同裁判规则五条》《建设工程”低价竞标“的三个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的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证研究报告》等,其文章曾收录《建设工程法律评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是建设工程领域重要的示范文本,其中索赔与反索赔是发承包人双方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本文以该示范文本为基础,就发包人针对承包的反索赔事项及操作指引梳理如下:

  发包人可现场将书面通知交付给承包人人,并要求承包人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在该书面通知的复印件上签署“已于 年 月 日收到通知书原件”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如采纳现场交付方式存在困难,发包人可采取邮寄方式。如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双方收发送通知的地址及联系人等信息,建议将通知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邮寄给指定联系人。如施工合同未中约定双方发送通知的地址及联系人等信息,建议将书面通知邮寄至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法定住所,收件人信息可留承包人人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信息。

  在邮寄通知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在填写邮寄单时在备注处表明文件名称;第二,可将邮寄单与通知平行放置,拍照或录像留存,将邮寄单号、收件人、寄件人、备注等信息与书面通知内容记录清晰;第三、邮寄通知后查询运单号跟进物流信息,如确认对方已收件的,将运单号查询结果显示对方签收的页面截屏保存。

  出现发包人反索赔事项后,应当与承包人积极沟通,沟通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暂停给工程施工带来的影响,并会同承包人和监理人确定造成的损失(最好将确认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需注意的是,相关沟通过程中,可采取保留往来函件的邮寄单信息及物流信息、相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或电话录音等方式留存沟通证据。

  出现发包人反索赔事项后,发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原因如下:第一,如不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对于放任扩大的损失,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该损失的,可能面临法院不会支持或不会全部支持的风险;第二,如承包人不积极履行承担损失的责任,则纠纷必会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发包人反索赔将会产生极大时间成本,对发包人整体的资金及人力运转等将产生不利影响。

  如发包人因反索赔事项产生损失的,应提供相关证据对损失进行证明,因此,,发包人应当收集反索赔事项对应的每一笔损失的相关证据,并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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