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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院成果】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发展历程与政策演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外合资银行指在中国境内,由国内企业、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建立的银行机构。中外合资银行属于独立法人机构,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可以与本土银行进行公平竞争,开展各类银行业务。

  中外合资银行的成立,标志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步伐,是中国金融业多元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作为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风险管理、产品与服务等方面积极创新,为银行业的商业化改革提供了范例。其次,中外合资银行通过引入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业务模式,促进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专业化发展。此外,中外合资银行还承载着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外向型经济建设的使命,特别是在为侨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国首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于1985年成立,标志着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大门正式开启。厦门国际银行的成立是中国金融改革的“试验田”,其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的优势,以及早期的创新尝试,为后续金融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这个时期,中外合资银行如上海巴黎国际银行、华商银行等陆续成立,为银行业商业化改革塑造范例。厦门国际银行通过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方法和产品创新,如“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体系和ISO9001认证,展现出中外合资银行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能力。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业迎来“黄金十年”。然而,中外合资银行未能充分享受市场和政策红利,面临内外部制约,优势逐步弱化。厦门国际银行和华一银行等在这一时期进行了股改,其中厦门国际银行于2013年改制为中资城商行,这一转变为其后续发展奠定了新的基础。

  改制后的厦门国际银行继续摸索前行,积极学习和借鉴先进同业的发展经验,在不断变化的宏观形势、监管要求和行业格局中实现快速发展,2013~2020年其总资产年均复合增速达到20.26%,高于银行业11.28%的平均水平1。

  2017年,国务院放宽外资在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促使多家中外合资银行转型为外资银行,例如韩亚银行、法国巴黎银行(中国)等。截至2023年末,我国共有1家中外合资银行,41家外资法人银行,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32家代表处,营业性机构总数量已经有888家,总资产已达到3.86万亿元2。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金融发展需求。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颁布,条例旨在扩大国际经济金融合作,引进外资和技术,促进经济特区发展。

  一是规定了设立外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其根据特区发展需要和平等互利原则审批。外资银行总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八千万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外资银行分行需持有总行拨给的不少于四千万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营运资金。

  二是规定了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可经营的业务项目,包括本外币放款、票据贴现、汇款和托收、兑换、投资、担保、证券买卖、信托等。终止业务活动前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获批准,依法停业的需在监督下进行清算。

  三是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对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颁发外汇业务许可证。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经营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违反条例的外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可给予警告或罚款,严重违规的可令其停业或撤销机构。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促使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在2006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明确了条例的目的。

  一是规定了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同时,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二是规定中外合资银行的所有股东应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持续盈利能力,并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外方股东应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三是增加了对外资银行监督管理的规定,要求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此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规定,同时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是取消了原先要求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不得少于100亿美元的要求,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子行和分行,以提高外国银行选择商业存在形式的灵活性。

  二是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的中国境内公民每笔定期存款的门槛从100万元人民币降低至50万元人民币,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审批,改为报告制。

  三是将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考核方式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考核,不再强调本外币分别考核流动性比例。在15个以上省(区、市)设有一级分支机构的外资法人银行(包括汇丰中国、东亚中国、渣打中国等)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

  本期我们讨论了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市场发展的意义、发展历程、现有政策及其条件要求,在接下来的系列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探索中外合资银行其他层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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